一、登记依据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即条例的第九条之规定)
二、登记范围
区内的各类机关、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具体包括:(1)纳入各级编制机关统一管理的各类国家机关;(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3)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4)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社会团体;(5)依法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6)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
三、登记种类
1、统计单位登记;
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2、变更统计单位登记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变化的;
(2)法人代码变化的;
(3)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4)统计负责人变化的;
(5)单位地址变化的;
(6)单位经济类型变化的;
(7)单位核算形式变化的;
(8)单位性质变化的;
(9)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
(10)单位行业类别变化的;
(11)单位主管部门变化的。
四、登记程序
(1)申请:
统计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区统计办证处办理。
(2)需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以及其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审核和发证:
对统计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所填项目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须及时查询,必要时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五、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程序
(1)申请:
统计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变更统计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复印件及《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区统计登记办证处办理,并随带公章。
(2)审核和换发新证
审核有关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审查《变更统计登记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后,作出核准变更统计登记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现已取消收费。
